929 vitaminhouse品牌盛典一起来了解其魅力之处-法院:对以营利为目的故意买假索赔的行为应当予以严格限制hth网页版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3-11-09 09:08:48

  原标题: 9.29 vitaminhouse品牌盛典,一起来了解其魅力之处

  Vitaminhouse又叫维他美家,是韩国保健品行业领袖企业之一,如今已在中国设立办事处。

  2000年,vitamin house在CEO金相国的带领下,在韩国开启了健康保健食品事业。这些年来,Vitamin house一步一个脚印,不断成长壮大,成为韩国健康功能性保健食品的领军企业,2018年的销售额稳冲3000亿。vitamin house秉着这样的经营理念,“以最优的产品和服务回馈顾客,诚实地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培养人才并提供自我实现的机会”,从产品研发、原料供应、生产、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用心、精心。

  近些年来,益生菌行业发展如火如荼,从传统的发酵制品到饮料、糖果、婴幼儿配方产品及保健食品等,都能够寻觅到益生菌的踪影。然而,随着市场上各大品牌的竞争愈演愈烈,整个行业陷入了鱼龙混杂、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境况,而从韩国来的维他美家却打破了这一发展怪状,人气和口碑一路飙升,成为消费者信赖的保健品品牌。

  Vitamin house从产品的源头抓起,与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等多国优秀公司合作,采用有机农产品原料,公开原产地,拒绝人工合成添加剂,并在GMP认证的制造厂生产,为国民健康提供放心满意的产品。

  为了提供更便捷贴心的购物体验,vitaminhouse首先引入shop in shop的销售模式和咨询营养师系统,为顾客提供个性化饮食生活指导和营养咨询服务。vitamin house已引入10.000多家加盟店,通过各大卖场、药店、电视购物、免税店、海外合作等多种渠道,成为国民健康生活的好伙伴。

  Vitamin house拥有专门的研发团队和先进的专业技术,开发多样化的产品,目前已开发申报600多款产品。她的维生素系列产品不仅强调了维生素的含量,更是考虑到人的饮食习惯和拟定饮食营养量而研发的“定制维生素专业品牌’。另外,她还致力于开发改善新陈代谢、免疫系统及美体养颜等功能性产品,为保健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其次,由于保健食品的特殊性,它们对于技术和环境的要求较其他食品更为严格。因此,保健品企业的投入重点应放于科技的研发与创新上,不管是对企业还是对国家,都是一笔巨大的财富。“维他美家引以为傲的先进科研水平也是经过多年的累积和不断的创新,一步一步提高的。成功没有捷径,只有脚踏实地。

  如今,vitamin house 将正式走进中国市场,2018年9月29日将在中国香港举办品牌盛典暨招商大会,这是中国首发,届时必将会有一场震撼的品牌盛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主体明确为“消费者”,赵权在第一次购买“ZP优富达锌片益生菌咀嚼哈密瓜味压片糖果”30桶且已经收货后,再次购买50桶并在收货后立即进行投诉,说明第二次购买的主要目的已经与消费无关,仅为惩罚性索赔的目的十分明显,只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特殊赋予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初衷,而且现实中已经出现职业买假索赔的黑恶势力群体,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和法治秩序,对故意买假索赔的行为应当予以严格限制。

  上诉人(原审被告):鄱阳县迅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古县渡镇龙燕村委会燕屋里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权,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昊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区西区。

  上诉人鄱阳县迅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易商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权、安徽昊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迅易商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赵权系职业打假人,对讯易公司多次存在欺骗行为,不具有真实的购买意图。首先,迅易商务公司新开网店,赵权利用迅易商务公司不懂应对职业打假人,诱导迅易商务公司上架案涉产品并大量购买,其目标明确。赵权所述购买案涉产品的目的是去山区做公益,收到产品后要求迅易商务公司开发票,并反复要求完善发票信息,显然是准备起诉的证据。赵权一次性购买220套案涉产品,明显为了谋取超额赔偿。二、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产品并非昊天科技公司生产的事实错误。仅凭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督局的投诉处理材料、生产及销售记录不能证明案涉产品不是昊天科技公司生产。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迅易商务公司销售时履行了审查义务,并询问和查验了昊天科技公司的生产资质、质量检验报告等,案涉产品带有防伪标志、生产许可证编号及股权代码,打包胶带均出自昊天科技公司,发货地址也与昊天科技公司的地址吻合,迅易商务公司显然不构成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明知”。

  赵权辩称,职业打假人只是民间说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界定职业打假人,而且支持购买伪劣产品维权。同意迅易商务公司对昊天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

  昊天科技公司辩称,支持迅易商务公司对赵权的上诉理由,赵权一次性购买220套案涉产品,明显是为牟取超额赔偿,其所述的公益活动只是非法获利的手段。对产品的生产者问题,相关的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已经调查并对赵权进行了说明,证明案涉产品不是昊天科技公司生产的。聊天记录中的资质等图片都是非法手段获取的。

  赵权2021年1月2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购物合同,迅易商务公司、昊天科技公司向赵权退还购物款9520元并赔偿10倍购物款952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权于2020年10月21日在京东商城迅易商务公司经营的讯易食品专营店购买30桶“ZP优富达锌片益生菌咀嚼哈密瓜味压片糖果”,付款3360元,同时购买10桶“ZP优福达青少年儿童补铁草莓味益生菌咀嚼片”,付款560元。10月25日,赵权再次在该店购买50桶“ZP优富达锌片益生菌咀嚼哈密瓜味压片糖果”,付款5600元。赵权分别于2020年10月25日、10月28日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收货。

  产品外包装和瓶身标签标注:优福达益生菌咀嚼片(哈密瓜味),压片糖果,1.0g*60片/桶,开袋即食、最大服用限量≤50g/日,执行标准SB/T1034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330,生产商安徽省昊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区西区,生产日期2020年10月6日,保质期24个月,配料:乳粉、DHA藻油、乳钙、维生素C、葡萄糖酸锌、哈密瓜果粉、复合益生菌粉(鼠李糖乳杆菌、植物乳杆菌、嗜酸乳杆菌、乳双歧杆菌长双歧杆菌、动物双歧杆菌、婴儿双歧杆菌、干酪乳杆菌、罗伊氏乳杆菌)、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醇、苹果酸、硬脂酸镁)。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主要采信了交易详情、身份信息、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发票等证据和庭审笔录。

  一审法院认为,赵权和迅易商务公司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迅易商务公司是否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迅易商务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交付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对食品符合安全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讯易公司提交的证据仅显示其从“优福达婴童母婴厂家”购买案涉产品,由王莉莉发货给赵权,发货地址为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沙河东路。但没有证据证明“优福达婴童母婴厂家”和王莉莉的真实身份以及与昊天科技公司的关系,也不能证明昊天科技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等相关材料的来源。昊天科技公司提交的投诉处理材料、聊天记录等则能证明太和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案涉产品系假冒昊天科技公司的产品,赵权认可处理结果,说明案涉产品不是昊天科技公司生产和销售。

  迅易商务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案涉产品,食品包装上载明的生产者与实际生产者不一致,案涉产品属于假冒产品。虽然假冒食品并不必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食品安全标准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假冒食品无法保证合法来源,无法保证其生产经营过程得到严格监控,更无法保证经过相关检验,存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风险,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迅易商务公司销售假冒食品的行为可以推定为明知,交付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赵权要求解除合同、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迅易商务公司向赵权退还货款,赵权返还案涉产品,不能足额返还时,迅易商务公司退还的货款应相应扣减。

  赵权要求支付法律咨询费1500元、交通运输费300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判决:一、解除赵权与迅易商务公司之间的信息网络购物合同;二、迅易商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权退还货款9520元,并向赵权赔偿10倍购物款95200元;三、赵权应于迅易商务公司退款当日同时向迅易商务公司返还所购买的相应产品90桶,不能足额返还时,迅易商务公司退还的价款应相应扣减;四、驳回赵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5元,由迅易商务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根据一审中经质证的订单详情,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赵权第一次购买的案涉食品于2020年10月25日10:46:57签收,第二次下单时间是2020年10月25日13:09:15。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后果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赵权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十”的理由是案涉产品违规添加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锌”和婴儿不宜食用的“植物乳杆菌、长双岐杆菌、干酪乳杆菌”,昊天科技公司和迅易商务公司分别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判决对诉讼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审理、不认定、不评价,另辟蹊径以诉讼原告未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判,违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但这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的是争议事实不清华体会登录手机版。本案应回归到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上诉的主张并结合赵权一审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案涉产品是否是昊天科技公司生产的产品;2.迅易商务公司是否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对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

  产品生产者确定问题。该争议属于事实争议,案涉产品的外包装标明的生产者是昊天科技公司,属于直接证据,昊天科技公司否认案涉产品由其生产,应当提交反驳证据,昊天科技公司提交了赵权投诉后主管部门调查情况,调查结果显示昊天科技公司无案涉产品成品及生产案涉产品的材料、包装及生产记录,昊天科技公司完成了反证的基本举证责任,初步证明案涉产品非其生产,已经不能直接以案涉产品外包装确定生产者。结合迅易商务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其购进案涉产品的出售方是“优福达婴童母婴厂家”,迅易商务公司又不能提供“优福达婴童母婴厂家”的真实身份信息,二审中一会儿陈述有与昊天科技公司的有书面合同,一会儿陈述只有口头协议,一会儿又陈述有昊天科技公司的授权书,但始终不能提交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昊天科技公司并非案涉产品的生产者,符合本案证据反映的事实。迅易商务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华体会登录手机版

  退一赔十问题。赵权提起诉讼虽然请求为两次三批产品的总价款的十倍赔偿,但诉讼中只有“ZP优富达锌片益生菌咀嚼哈密瓜味压片糖果”违规添加食品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锌和婴幼儿不宜食用的植物乳杆菌、长双歧杆菌、干酪乳杆菌。未对“ZP优福达青少年儿童补铁草莓味益生菌咀嚼片”是否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进行主张和提交证据,对“ZP优福达青少年儿童补铁草莓味益生菌咀嚼片”是否属于“退一赔十”的情形,本院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经营者承担损失赔偿和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营者明知为前提。“ZP优富达锌片益生菌咀嚼哈密瓜味压片糖果”的标签中配料表中明确表明有葡萄糖酸锌,且标签上还有醒目的大字体“锌”字,可以确定“ZP优富达锌片益生菌咀嚼哈密瓜味压片糖果”添加了“锌”,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规定,压片糖果不属于可添加食品营养强化剂“锌”的食品,因此“ZP优富达锌片益生菌咀嚼哈密瓜味压片糖果”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迅易商务公司作为经营者,对销售的食品有审验义务,任何注意到食品标签的人均能知道该食品添加了“锌”,食品经营者还有高于普通人的审验义务,因此能够认定迅易商务公司“明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迅易商务公司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赵权主张添加婴幼儿不宜食用的物质,因“ZP优富达锌片益生菌咀嚼哈密瓜味压片糖果”不是婴幼儿食品,该主张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主体明确为“消费者”,赵权在第一次购买“ZP优富达锌片益生菌咀嚼哈密瓜味压片糖果”30桶且已经收货后,再次购买50桶并在收货后立即进行投诉,说明第二次购买的主要目的已经与消费无关,仅为惩罚性索赔的目的十分明显,只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特殊赋予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初衷,而且现实中已经出现职业买假索赔的黑恶势力群体,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和法治秩序,对故意买假索赔的行为应当予以严格限制。对赵权第二次购买“ZP优富达锌片益生菌咀嚼哈密瓜味压片糖果”支付的价款,本院不支持价款十倍的赔偿请求。迅易商务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相应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信息网络购物合同,合同双方均未就此上诉,本院对解除合同的结果予以确认,合同双方负相互返还的义务。易迅商务公司应向赵权支付第一次购买“ZP优富达锌片益生菌咀嚼哈密瓜味压片糖果”30桶价款3360元十倍的赔偿33600元。赵权的一审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相应支持。

  综上,迅易商务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相应支持。一审判决因脱离当事人主张进行审理,判决结果不当,应予纠正星牛维生素糖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解除赵权与鄱阳县迅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信息网络购物合同”;

  二、撤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鄱阳县迅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赵权货款9520元,赵权应同时向鄱阳县迅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还80桶“ZP优富达锌片益生菌咀嚼哈密瓜味压片糖果”和10桶“ZP优福达青少年儿童补铁草莓味益生菌咀嚼片”,如果不能足额返还,则按照购买单价从鄱阳县迅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退还的货款中予以相应扣减;

  四、鄱阳县迅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权336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赵权负担715元,鄱阳县迅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鄱阳县迅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001元,赵权负担1429元(当事人应分担的诉讼费用,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结算支付)。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遍认为维生素E的人体日需要量为15~25mg有抗氧化、清除自由基作用,但正常情况下,长期大量使用维生素E,可引起高血压,同时也会影响对高血压的治疗。有一临床报道:将住院4周以上的60例原发性高血压病人,随机分为观察组(n=30),在给予常规抗高血压治疗的同时加服VitE,每次100mg,每天3次,连续28d;对照组(n=30)给予常规抗高血压治疗而未加服VitE。结果:在应用抗高血压药物种类相同的情况下,观察组血压,平均值高于对照组,其抗高血压药的用量明显增加,他们认为治疗原发性高血压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维生素E,尤其是大剂量的维生素E。维生素E影响高血压病治疗的机理是很复杂的,是否通过促进垂体前叶分泌ACTH,兴奋肾上腺,提高交感神经张力或影响血管中枢调节系统?有待于进一步认识。国外有人报道,长期大剂量使用维生素E会引起动脉硬化,加重冠心病和心绞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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